入会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北省群众文化学会 Hebei Provincial Mass Culture Academy(英文缩写HB.MCA)
第二条 性质:河北省群众文化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从事文化工作、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和热心群众文化工作的社会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进行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群众文化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加强理论指导,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断推动全省群众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为建设文化大省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文化厅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虹光街10号(河北省群艺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组织群众文化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介绍和推广群众文化理论的研究成果,交流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及理论信息;
(二)咨询。对国家及省有关文化政策、全省文化建设、民间艺术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
(三)刊物。编辑出版有关群众文化理论的书刊、资料、信息、专著;
(四)培训。组织举办群众文化理论以及各艺术门类的辅导培训活动,提高群众文化队伍和业余艺术爱好者的理论素质;
(五)服务。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发挥文化资源优势,为社会提供文化咨询、艺术培训、艺术创作和设计、文艺演出等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工作显著或在群众文化工作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成绩者;
(四)热心群众文化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和在学会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三)享有优先获得本会刊物和其它有关书籍、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突出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本会予以表彰或奖励,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晋级或授予相应职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联系实际进行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度5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主持召开学术讨论会,制定学术研究计划。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文化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化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化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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